丹麥租房合同細節
來源:歐洲購房網作者:歐洲購房網時間: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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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和租客可以自由地同意丹麥的租金嗎?
丹麥有五種不同的租金管理形式; 該系統非常復雜。
該制度是基于這樣的想法,即房東不能被允許從租房者那里獲利。房東只允許在物業的日常經營中發生費用,財產稅例外,以及規定的費用來支付維護費用。他們也可以通過資本費用,可以在7%和14%之間變化,1963年后建成的物業數量增加。
然而,資本費用是根據1973年房屋的價值計算的,不包括通貨膨脹。
1991年以后建造的住房租金不受租金控制。
如果同一住宅區的租金與可比任期相差很大,房東和租客都有權要求租金法庭進行調整。
不超過7個住宅的財產由與“租賃物業的價值”有關的不同規則涵蓋,但結果是相同的。如果租金法庭失敗,案件可以到國家法院的特別部門,叫做“房屋法院”(助理人員)。
系統令人困惑 EUI關于丹麥業主和租客法律的報告指出:“外行人士無法正確計算適用于特定租賃的最高租金是不可能的。“這是造成許多法律糾紛的原因,必須由司法制度來解決”。
業主要求增加租金,必須在有效期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該通知必須說明增加的原因,并提醒租客他/她可能會對通知提出異議。增加的租金不應大大超過類似的租金。
丹麥出租房屋地主和租客在丹麥有什么權利,特別是合同期限和驅逐?
租賃協議可以是有限的或無限制的期限。
隨著有限租賃,任何一方都可以發出通知終止合同,除非另有約定。但即使如此,如果法庭(Boligretter)得出結論,包括的限額“比類似租賃合同條款更為繁重”,租客可以得到這個時限的推翻。請注意,如果時間限制被推翻,租約將成為無限期。
無限租約可以由租戶三個月通知終止。然而,房東只能在“私人住房法”規定的條件下通知:
該物業由房東占用
或者他打算翻新或拆除財產
或者租戶嚴重擾亂國內和平
或者如果實質性的原因使得業主從合同中解除緊急事項。
只有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發生時,才允許立即終止租賃合同,無論協議的性質如何,例如,如果租戶沒有及時支付租金,并且沒有對發出的通知作出反應由房東。
合同可能不包括索引條款。下一個最佳選擇是在約定的日期之后,在固定期限內同意增加固定金額。
丹麥的租客有權(法律規定)分租房屋的最多一半房屋,除非分租令人數超過房屋數量。
社會事務部發布私人租賃物業的標準合同。允許不使用它,但不合適。
存款
業主可要求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存款。
非租金租賃的情況
持續時間到完成服務過程 20
試用期限 120
執法期限 25
驅逐租客總數 225
法院:Lex Mundi項目
丹麥的法律制度有效嗎?
法律制度并不特別迅速,如附帶的Lex Mundi表所示。
丹麥房東和租客法的最近變化
房東 - 租客關系由“合同法”,“私人住房法”和“臨時私人住房法”指導。“租金管理法”與確定租金有關。每個單獨的理事會決定該法案是否適用于該地區。占地租房屋總面積的85%的地區,即幾乎所有的城市地區,都采用了“租金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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