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租房法律中房主和租客的權益界限
來源:歐洲購房網作者:歐洲購房網時間: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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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可否讓業主和租客自由同意租金?出租合同開始時租金可以自由約定。
出租人必須在租賃期滿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承租人(租戶可以強制他續約,見下文)他想要的新租賃期的租金金額。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這一數額,出租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對房產的租金價值進行評估。考慮到現行的市場租金,法院將考慮到專家關于適用于有關財產的租金數額的報告。土耳其沒有其他形式的租金控制。
如果租期超過一年,則必須規定每年租金增加的金額。
租戶和房東通常一致認為租客在出租公寓前必須繳納押金。如果租客沒有財產損失,則在租賃期結束時還款。
地主和租客在土耳其有什么權利,特別是在合同期限和驅逐?
租約的各方可以規定他們希望的任何期限。
但是,如果租戶定期支付租金,則租戶沒有義務在固定期限租期屆滿時遷出。租賃自動延長一年,除非業主在租賃期滿前至少十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租客,不能續簽。
第一條規定的驅逐原因 6570是:
如果承租人在租賃之后簽署了一個書面承諾,在某個日期起飛出租房屋,他有義務在該日期前搬遷。在租賃時提出的承諾撤回是無效的。釋放的承諾應完全由公證人起草。
房東需要房屋作為住所,為他的妻子和孩子自己或為了分居。
房東或他的妻子或子女需要住在一個營業場所。
為了進行修理,翻新或修改。
出售:新業主可以要求承租人在購買后六個月內離開房屋,聲稱他需要自己的財產。但是,如果租賃已經記錄在業權契約登記冊中,他可能不會要求承租人在租賃到期之前搬出。
不支付租金:如果業主在一年內發出兩次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警告,他有權要求出租人出租。本規則不適用于年度內的租金付款。
如果承租人或其妻子在同一個城市或自治市有另一個住所,出租人可以要求他離開。
分租租賃除非得到合同的明確許可,否則業主的理由要求承租人騰空。
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由于與租賃條款相抵觸的行為或與建筑物中的其他人保持良好關系等原因搬遷。
如果房東因為自己的居住地或營業地需求而驅逐出租人,或者如果新業主迫使租戶遷出,則該房產不得租賃給前租戶以外的承租人至少三年(除了出租人控制之外的原因)。如果財產出租給另一人,出租人將被處以六個月至一年徒刑,另加罰款三年租金。但是,如果租賃沒有記錄在標題契據登記冊中; 新的業主可以在下一個完成的租賃年度結束時要求承租人騰出物業。
除非在租賃中有明確的規定,否則租戶不得部分或全部將租賃財產轉讓給另一人。
雙方可能包括許多特殊條款:例如,誰負責監管,供暖,水和照明費用,包括什么家具和其他物品(如果有的話)什么損害或缺陷(如果有的話)在租賃時被簽署,和類似的科目。
立法
非租金租賃的情況
持續時間到完成服務過程 三十
試用期限 180
執法期限 90
驅逐租客總數 300
法院:Lex Mundi項目
租賃一般由土耳其法律規定,特別是1955年5月的“房地產租賃法”6570號。
土耳其法律制度的效力如何?
如果租客沒有出租承諾,關于出租或出租房屋的訴訟大概需要1-1.5年,包括上訴程序。
標簽:土耳其租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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