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的繼承法影響了所有在拉脫維亞擁有財產的人。
主要法律是:拉脫維亞共和國憲法,民法,公證法; 民事訴訟法; 孤兒院法 “土地登記法”和“移民法”以及內閣部長的行為。
1922年通過的拉脫維亞憲法“Satversme”規定:
外國人的待遇不同,受拉脫維亞公民同樣的法律約束。
人人有權擁有財產。
財產不得違反公眾利益。
產權只能依法受到限制。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以公共目的征收財產,并以合理賠償為理由。
拉脫維亞民法(Civillikums)于1938年通過,一直加強到1992年。Civillikums規定了民事立法的以下主要問題:家庭法,繼承法,財產法和義務法。
民法規定:
整個房地產包括位于拉脫維亞的所有不動產,可轉讓給他人,死亡時由死者(被稱為遺產遺產者)擁有。
履行與死者遺產有關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權利稱為遺產權。有這樣權利的人稱為繼承人。
遺產遺產者在他/她的指導中肯定死亡的遺產,繼承人和遺產遺產的法人也有能力繼承。這些法人在確認或一般登記后,自繼承開放之日起被視為繼承人。
1998年10月14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取代了較舊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拉脫維亞各級法院的程序性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接受繼承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沒有宣布接受繼承人的遺產,遺產交易的債權人和代理人以及替代人和繼承人可以向對遺產事宜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繼承人宣布他們接受遺產的立場。
移民法定義了外國人要求簽證的權利。
外國人根據“移民法”規定的程序,有權要求簽證,如果他/她在屬于他/她的拉脫維亞管理不動產,或接受位于拉脫維亞。
拉脫維亞加入申根地區后,國外的拉脫維亞代表團已經開始統一或“申根簽證”問題,在申根國家的整個領土都有效。外國人可以在申根地區停留一個申根簽證的最長期限為任何半年的90天,從入場的第一天起算。如果外國人需要在任何半年內停留在拉脫維亞超過90天,那么根據情況,他/她必須獲得國家長期簽證或居留證。長期簽證僅適用于拉脫維亞的住所,以及其他申根國家為進入拉脫維亞而過境。有關簽證和移民的更多信息,請參閱外交部網頁:http://www.am.gov。
公證法規定繼承訴訟的行為。
在收到以下遺產提交書后,宣誓的公證人開始繼承訴訟:
接受遺產;
確認遺產權;
最后一條將成為法律效力的指示文書;
放棄遺產;
閱讀最后一次會指示文書;
拒絕遺產遺產;
公告;
繼承人邀請;
保護遺產。
繼承材料必須在遇難者死亡的一年內,由在遺產退居者的最后居住地區的區域法院執業領土上執業的公證人領取。如果這個地方不知道,或者死者在拉脫維亞以外地區死亡,那么提交的材料必須由莊嚴的公證人在遺產的地點或遺產的主要份額收到。提交者必須注明遺產退居者的姓名,他/她的死亡日期和最后居住地點,但如果不知道,遺產的地點或遺產的主要份額。
“孤兒院法”規定了解決遺產事宜和保護遺產的協助。
在教區和這些沒有公證的城市以及縣,除了一個行政中心的城市,如果有一個宣誓的公證人,一個孤兒院,在民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協助解決的遺產問題,以及保護遺產,以及進行認證和履行其他工作。
民法執政無理繼承。
當沒有繼承合同或遺囑,或者無效時,繼承人依照民法繼承。如果存在沉思思想的指示,但只有一部分遺產給予或保留有效,則剩余股份按照無遺囑繼承的程序通過。
民法界定下列人士有權繼承無遺囑繼承:
伴侶
親屬
收養
遺產交易者可以在意愿或繼承合同中表達他/她的意圖。
合同的繼承權優先于意圖產生的權利。繼承合同或優先于基于民法的繼承權; 所有三種繼承權可能同時存在。
外國人應在拉脫維亞或外國境內作出遺產或繼承合同處置拉脫維亞的財產。
任何個人在拉脫維亞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或財產的死亡情況下給予的單方面指示,都被稱為遺囑。立遺囑人可隨時撤銷,修改或增加遺囑。這三種意愿是公共,私人和口頭。
公眾意志:
是在拉脫維亞的公證人或孤兒院或在外國的拉脫維亞領事館前提出的。在兩名證人的參與下,在立遺囑人面前作出公眾的意愿。
私人意愿:
可以存放在拉脫維亞的公證人或孤兒院,或在外國的拉脫維亞領事保管。當接受保管意愿時,必須驗證立遺囑人的身份。
私人遺囑是有效的,必須由遺產者準備,并正確反映他/她的最后意圖。私人意愿可以用任何語言進行。書面的私人手冊不一定要由立遺囑人自己寫,但他/她必須在證人面前簽字,或者必須向證人證明他/她親自簽字。如果立遺囑人是文盲或無法寫信,那么第三人可以在他/她的地方簽字,這必須在遺囑本身中提及,并由兩名證人證實。
如果關于私人遺囑的規定沒有被侵害,公眾的意愿將不會被視為私人遺囑的無效。
口頭意愿:
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由無法做出書面私人或公共意愿的遺產退出者作出。如果在這種情況停止的情況下,遺產遺產者有可能作出書面意愿,則在停止情況三個月后口頭不再有效。
繼承合同是意志的替代。
繼承合同要求一方全額或部分地向另一方或第三人授予他/她未來繼承的權利。有幾方可以互相授予這種權利。
繼承合同中不允許排除遺產。繼承合同不僅確定了個人義務,而且確定了繼承權。另一方面,只有承諾在將來任命某人作為其繼承人的合同沒有這樣的效果(盡管雙方已經同意了未來的繼承合同的主要規定)。
遺產合同只能由具有合同合法權利的人員簽訂,并有能力作出遺囑并依遺囑繼承。遺產交易者有權在死亡時確定他/她自己的財產的處置。根據合同任用的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能力。
繼承合同必須按照公證程序進行認證。如果合同涉及不動產,那么必須在土地登記冊上登記。如果遺產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并且在土地出讓人活著的情況下將合同輸入土地登記冊,則他/她不得在沒有合同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抵押或擁有財產權。
為了進行無遺囑或遺囑遺產,契約繼承人必須存續下去,直到繼承的開放和繼承的邀請。在某種情況下被任命為臨時的繼承人,必須存活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業主可以在死亡前作禮物,但須遵守某些規定。
為了在死亡前將財產送達拉脫維亞,有待接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如果被保險人同意在設保人不再具有行為能力的時候接受禮物,則該禮物被視為無效。通過同意接受禮物,被保險人以及受權人的繼承人有權通過法庭訴訟從設保人以及設保人的繼承人索取送達禮物。
由于受贈人的寬容,禮物可能會被撤銷。致命包括對設保人的粗暴侮辱或行為,故意對設保人造成的重大財務損失,危及設保人的生命,和/或如果有可能提供協助,則放棄無奈條件的設保人。
由于寬恕而撤銷禮物的權利不會轉交給設保人的繼承人,也不得援引不幸的受害者的繼承人。設保人只能對受害人采取行動,將財產本身與其所有附屬物和果實一起歸還,但只有當禮物仍然是被遺棄財產的一部分時,或至少在受益人仍然受益的情況下從禮物。如果與此同時,但在提出訴訟之前,被保險人是以一定的財產權利包住了禮物,那么撤銷禮物的設保人就必須考慮到它們有效。
如果一件禮物的數量大大降低了強制繼承人的優惠份額,那么繼承人可以要求被許可人給予他們這樣的份額。優惠股份是根據設保人在出示禮品時的財務狀況計算的。如果后來這種財產的價值增加了??,那么這個增長是被考慮在內的,以及通過沉思死亡的指示而被遺贈給被迫的繼承人。
民法還將禮品定義為提供服務的財產。這樣的禮物不能因為寬恕而被吊銷
未成年人需要法律同意繼承。
如果以合同或遺囑任命的繼承人是未成年人,則交易具有法律效力,則需要監護人或孤兒院的同意。
如果遺產者是未成年人,那么任何繼承合同只有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獨立財產時才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