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國簽證權限解析
來源:歐洲購房網作者:歐洲購房網時間: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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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國家公民可以跨越歐盟成員國的內部國家,無需護照。申根地區簽發的簽證可使持證人在整個申根地區每6個月訪問多達90天。
申根地區
申根協議各方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希臘,冰島,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申根協議的歷史與發展
1985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國,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簽署了“申根協定”(申根是盧森堡的一個地方),逐漸廢除在共同邊界的支票。1990年簽署了“執行申根協定公約”。其關鍵點涉及在廢除共同邊界檢查后建立一個共同的安全和正義領域的措施。具體來說,它關心:
協調非歐盟公民進入申根地區和短暫逗留的規定(統一申根簽證);
庇護事項(確定哪個會員國可提交庇護申請);
打擊跨境毒品犯罪措施;
警方合作(追求);
申根國家司法事務合作。
公約要點實施申根協議
執行“申根協定”的國家公民可以隨時跨越執行國的內部邊界。
一個不具有領土限制的簽證(訪客或商業簽證允許持有人每六個月期間持續長達90天,過境或機場簽證)由一個執行國授予第三國國民有權持有人同樣的目的并且在簽證有效期內,進入其他執行國家也不進行邊界檢查。
任何在一個執行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的第三國國民,可以在有效的護照上旅行,而不需要簽證,每6個月內可以向其他執行國家提交長達90天的簽證。
申根國家的簽證政策協調一致(國籍需要簽證的第三國共同名單)。
根據常規的申根標準進行外部邊界檢查。
所有申根國家可以訪問申根信息系統(SIS),在申根地區提供個人身份和其他數據。
密切警方與司法合作。
共同打擊與毒品有關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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