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出生的寶寶國籍問題
來源:歐洲購房網作者:歐洲購房網時間: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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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得德國國籍的原因
依據德國國籍法(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的規定,寶寶因出生的事實可能自動取得德國國籍的情況,可分為因為血親或是因為出生地兩種原因。血親的部分就是只要父母一方具有德國國籍的話,無論寶寶的出生地在哪,寶寶都將自動擁有德國國籍。如果父母不具有德國國籍均為外國人,但寶寶是在德國出生,且出生的時候父母任何一方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話,那么寶寶也會自動擁有德國國籍:(1)有德國或歐盟無限期居留許可(unbefristetes Aufenthaltsrecht)(簡稱長居);(2)自寶寶出生日前8年內合法經常居留于德國境內。判斷要件是否符合,會由戶政事務所(Standesamt)自動向所屬的外國人管理局查明,寶寶的父母毋庸查詢,若符合要件者,將會接到戶政事務所的書面通知。
以下整理國人居留在德國各種可能情形如下,包含父母一方或雙方已入德國籍;未入籍但有長居,居留已滿或未滿8年,以及一般居留的情況:
二、 雙重國籍的承認與中國國籍法的沖突
德國原則上只承認單一國籍,倘若因其他外國國籍法規定而使寶寶因出生而自動取得外國國籍的話,可以享有雙重或多國國籍,例如美國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也採血親主義,所以如果寶寶的父母一方是美國籍,一方是德國籍,那么寶寶將因出生而同時擁有美國及德國國籍。但這樣的承認并非毫無限制,依德國國籍法第29條的規定,雙重國籍的小孩將來滿23歲時,會被要求選擇,要不放棄德國國籍,要不得為保有德國國籍而放棄他國國籍(倘若他想保留德國國籍的話,因德國只承認單一國籍),以避免坐擁雙重國籍的狀態。然而根據本次2013年國會大選后由聯盟黨與社民黨組成的聯合政府,所簽署的聯合組閣協議(Koalitionsvertrag) 中明確達成共識,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將來可以無須再被迫做出選擇,而能保有雙重國籍,故該條規定可望將來有修正的空間。
無論如何,中國國籍法并不屬于上述能取得雙重國籍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5條的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及同法第3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也就是其中只要父母一方為中國公民而定居在德國,如果因符合德國國籍法上述的規定,使得他們在德國所生的寶寶自動取得德國國籍,另方面也同時會陷入中國國籍法的國籍消極要件而不具有中國國籍。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欲使寶寶取得中國國籍者,必須依中國國籍法第7條 及第14 規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寶寶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另依第8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如果希望寶寶能加入中國國籍的話,即必須要退出德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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