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的遺產稅有多高?繼承稅由國家征收。稅收不是對死者的財產,而是受益人對其在遺產中的份額。稅收責任在死亡時發生。繼承稅是基于每個受益人在死亡時的份額的公平市場價值。殯葬費用,死者的債務以及死者照顧費等費用可從遺產中扣除。
繼承人根據與死者的親屬關系程度分為三類。
第一類包括配偶,子女,孫子和父母。
第二類包括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母,子女,寄養父母,媳婦和丈夫以前結婚的子女。
第三類包括未列入第一類和第二類的所有其他受益人。
第一類和第二類繼承人繼承的不動產按1%的統一稅率征稅。第I類繼承人有權獲得€95,000歐元的豁免,而第二類繼承人的非應稅門檻金額為20,000歐元。
什么繼承法適用于希臘?
涉及屬于希臘的財產的遺產問題受外國人國籍的法律約束。
根據“國際私法”第二章,“希臘民法典”(GCC)規定(第28條)遺產所產生的問題在死亡時受死者國籍的法律管轄。
如果外國法院的國家法律規定,實質性遺產問題中的適用法律是財產所在的國家(例如希臘法律),則主管法院,無論是否在希臘,都應適用列出的遺產規則在海灣合作委員會(1865 - 2035年,海合會)。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人的繼承法應由法院適用于處置遺產,因為遺產問題是由死者的國籍法有效地管轄的,不同于轉讓技術性的法律規定希臘司法管轄區的財產所有權。
因此,一個外國人在死亡后能夠處理他在希臘的財產,沒有對希臘公民適用的限制(例如強制繼承人),只要這是他/她的國家法律可以接受的。
希臘遺產規則自動適用于已故外國人遺產的唯一情況是,如果他/她也具有雙重希臘公民身份。
海合會規定(第27條)財產權,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法律依據,即財產所在國的法律管轄。同樣的法律適用于產生,傳達,修改或減少產權的財產合同和其他司法行為(第12條,GCC)。但是,應該強調的是這些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實質性的事情,也不會破壞外國人繼承問題涉及屬于希臘的財產基本上受到死者國籍的法律的一般規則。
海合會(第14-15條)規定,配偶的權利應優先遵守(a)其最后一個共同國籍或(b)其最后一個常住慣常國家的法律,或(c)他們最密切聯系的國家。
與不同宗教或不同國籍的成員,或不在希臘居住的外國人沒有特殊規定,對在希臘繼承財產的外國人通常沒有限制。如果屬于靠近希臘邊境的某些地區的財產,則可能需要事先許可(以國家安全為由),但最終不可能拒絕這種許可。
單身原訟法庭(Monomeles Protodikeio)對于大多數遺產問題,特別是與遺囑認證程序有關的事宜是有資格的。該法院也有權宣布在希臘執行的外國遺囑認證和繼承裁決。申請人是外國人,對法院的職權沒有任何影響; 然而,對于非居民外國人而言,地理能力屬于雅典單身原訟法庭。
無爭議的繼承案件通常需要六個月至一年的時間。
無遺體繼承規則
如果在沒有意愿的情況下,繼承是由希臘繼承法管轄的,則父母,婚姻和國籍的標準指定繼承人。有六類無遺囑繼承人:
第一類:死者的后代(子孫,孫子孫)。最近程度的后代不包括更偏遠學位的所有其他后代。幸存的配偶分為頭等艙,他/她的部分是遺產的四分之一。
第二類: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死者死亡兄弟姐妹的子孫孫。
第三類:死者的祖父母。如果祖父母不能生存下去,他們的孩子和孫子就占了一席之地。
第四類:死亡人士的偉大祖父母,無論身在何方,都是繼承人身。幸存的配偶,同意第二,三,四類,收到一半的遺產。
如果沒有四類親屬,配偶繼承了第五類的全部遺產。
在第六類,在沒有親屬的情況下,繼承人是死者的國籍。
強制執行規則。
強制執業規則適用于希臘公民,如果國內法規定,適用于外國人的遺囑處分。根據希臘規則,強制繼承人有權享有遺產的保留部分,其中包括被剝奪或不配繼承人的份額,以及放棄繼承的人。如果共同繼承人失去了繼承權,保留部分不會增加。任何損害強制繼承人的遺囑處分,或遺囑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均為無效。
如果其他繼承人拒絕給予強制繼承人的保留部分,強制繼承人有權要求歸還。遺囑人在一生中捐贈遺產和遺產部分的遺囑可能會被取消,如果死亡遺產不足以支付保留部分。
強制的繼承人不一定適用于外國人。
根據“希臘民法典”(GCC)第28條,遺產所產生的問題受死亡國籍在死亡國籍的法律的管轄,與財產法的規定不同之處在于:死者。
因此,外國人,例如英國人,如果把留下希臘財產(如房屋或土地)的外國人的遺囑寫給一個朋友,還是不是他家人的人,他是免費的對希臘公民(或其他外國人,如果他們的國家法律規定,繼承權由希臘法律規定的任何理由)適用的強制繼承人,不受任何限制。外國人通常可以根據遺囑的處分離開他/她的全部財產,如果他/她的國家法律允許,他/她的親屬沒有權利繼承一部分財產。英國繼承人需要向希臘法院提供英國遺屬許可證,以使其在希臘得以執行。
外國人不需要作出希臘的意愿。
只要立遺囑人希望安排,而不是無遺囑繼承設想的遺囑,就會產生遺囑。外國人沒有必要作出本地的意愿,但外國人可以選擇在希臘做出自己的意愿(如果立遺囑人不打算繼續住在希臘,那么這是不可取的或實際的)。希臘法律規定了三種普通意愿,即全息,公眾和秘密。
全息照片將由立遺囑人手寫,并由立遺囑人簽字。
在三名證人或另一名公證人和一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眾人士將在公證人身前作出。
秘密意志是全息和公眾之間的中間形式。遺囑人沒有義務執行秘密的手寫意愿,但他/她必須簽字。秘密將在密封的信封中,在三名證人或另一名公證人和一名證人面前交給公證人。
財產可以在業主的一生中給予。
所有人在死亡前可以自由地向任何人提供財產; 然而,如果希臘繼承規則適用(對于外國人來說,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國內法規定的情況下),可能存在與保留部分和強制性繼承有關的限制。事實上,如果遺產在死亡時遺體不足以覆蓋這一部分,那么確實在立遺囑人的一生中捐贈損害遺產,從而損害了保留部分。
公平所有權對希臘法律是外來的。
希臘的財產法主要集中在公證行為上,并規定了在希臘不動產權利方面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形式; 然而,這與合同本身有關,而且與遺產事務有關,而這些遺產事項受死者國籍的法律約束。因此,希臘法律不可能適用于外國人之間的婚姻產生的財產,即使他們的一些或全部財產位于希臘。如果希臘是外國人最后一次常住的居所,那可能只有這樣。希臘法律也適用于外國人和希臘人之間的婚姻,特別是當夫婦住在希臘時。如果希臘法律適用,無論是離婚還是繼承案件,配偶可以要求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的一部分,即使該財產沒有以他/她的名義正式登記。在這樣做的時候,配偶必須證明他/她實質上或其他方式為物業收購做出了貢獻(第14條,GCC)。
必須任命監護人保護兒童的利益。
財產應由死亡的孩子或不符合法定年齡的兒童進行死刑,根據希臘法律,監護人可以按照遺囑任命(第1521條及以下GCC); 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單身原訟法庭將委任一名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