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遺產稅有多高?遺產稅在死后轉移財產或資產時征收。這項義務由受益人支付。適用的遺產稅率因受益人與死者的關系而異。有三種相關的關系和豁免類別適用:
受益人類別:
第一類:配偶和民間伴侶,兒童和繼子女,父母和祖父母,孫子孫子
第二類: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侄子,侄女),繼父母,岳父,嫂子,嫂嫂,離婚配偶
III級:所有其他人
財產的轉移取決于物業的價值和家庭關系的類別(見下文),按照畢業率繳納遺產稅。
類 關系 豁免(€)
一世
伴侶
為€500,000
兒童和子孫,孫子
40萬
歐元20 萬歐元
父母和祖父母,孫子孫子
€100,000
II
€20000
III
€20000
資料來源:全球財產指南
遺產稅
稅基,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最高€75,000
7%
15%
30%
€75,000 - €30萬
11%
20%
30%
€30萬 - €60萬
15%
25%
30%
60萬歐元 - 600萬歐元
19%
30%
30%
6,000,000歐元 - 13,000,000歐元
23%
35%
50%
13,000,000歐元 - 26,000,000歐元
27%
40%
50%
超過26,000,000歐元
30%
43%
50%
資料來源:全球財產指南
守法
感謝Martínez-Echevarría,Perez和Ferrero律師事務所的 Oliver Braun
什么繼承法適用于德國?
死者國籍繼承法適用于德國。
在德國國際繼承法中,適用的法律是死者死亡國籍的法律,除了以下例外:
如果已故外國人根據特殊規定擁有其他國家的不動產,那么德國法律承認這些特殊規則,不論死者的國籍如何。
如果外國國際法將遺產問題提交回德國繼承法(所謂的瑞文),那么德國的法律就適用了。
獨立于其國籍,德國不動產的所有人可以確定適用德國的繼承法。
德國的主管當局是“死難者”(遺囑認證法庭),即死者最后居住地方法院的分庭。在巴登 - 符騰堡州,是公證人。對于遺囑認證法院的決議案的投訴,每個區域法院都設有一個專門的小組。根據每個案件的復雜程度,確切的正式要求和完成的完成時間有很大差異,因此不能對德國繼承訴訟的期限進行準確估計。
德國遺產制度包括法定繼承人。
在德國繼承法中,主要原則是普遍繼承,即死者的財產,也將其所有的合法或合同權利轉移給繼承人,義務和義務。如果繼承的義務超過繼承的權利和資產的價值,可能建議拒絕繼承。
遺囑。
德國繼承法在“德國民法典”(BGB)1922年及以下第五本書中指出,如果沒有最后的遺囑,依據所謂的“類別”和“部族制“,其中部分為某些法定繼承人保留。根據婚姻財產制度,配偶也可能有先前的繼承權。法定繼承人的社區分為類別(實際上只有前三個類別是相關的):
第一類包括死者的子女(生物和被采納)及其子孫后代。
第二類包括死者的父母及其后裔(例如兄弟姐妹或侄子)。
第三類包括祖父母及其后代(即牧師的叔叔和表兄弟),
等等
較低類別的成員只有在較高類別中沒有幸存的成員時才繼承,即死者的父母如果死者離開子女,則不會繼承。
一個氏族由一個人,他的祖先和后裔(包括生物和收養的孩子)組成。配偶和繼子女不是氏族的成員。法定的繼承人不包括繼承他所有與死者有關的其他氏族的其他成員。這意味著,如果死者離開了孩子,孫子就不會繼承下去。所有孩子都以平等的份額繼承。
法定繼承人有權獲得保留部分。
作為一般原則,死者的后代(子女及子女),配偶及父母均有權獲得保留部分; 然而,保留部分不適用于每種情況。只有死者的遺囑不包括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才適用。例如,如果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排除了他的一個孩子的遺產,那么被剝奪的孩子就有權獲得保留部分。保留部分包括向繼承人社區支付款項的索賠。可以要求的數額是法定保留部分的一半。這項索賠在三年后就屬于時效法規。
幸存的配偶的份額如果第一類有幸存的親屬,一般會增加?,如果唯一幸存的親屬是第二類,或者是死者的祖父母,則為1/2。第一類或第二類沒有生存親屬,或祖父母,配偶繼承了100%。配偶的遺產也受到婚姻財產制度(例如積累的收益或商品分割的社區)的影響。
在德國有幾種愿望是可以接受的。
在德國最重要的意愿就是證明。其他類型是繼承合同和聯合遺囑。Legacies也是可能和平常的。為了達到有效性的法律要求,建議在德國公證人之前對遺囑進行公證,確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然而,這不一定是必需的。私人或外國的遺囑也可以是有效的和可以接受的。然而,鑒于身份證明,確切的措辭和非常重要的遺囑日期,可能會出現困難。
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繼承人可以發現遺囑是重要的。有可能在當地法院獲得安全保證的遺囑。
在業主的一生中的捐款需要繳納稅款。
德國經常在業主的一生中捐贈物業,處置預期的遺產。至少,他們在舊的立法下頻繁。雖然捐款稅與遺產稅沒有差異,但在某些情況下,捐贈不動產而不是遺產稅是有利可圖的,特別是如果昂貴的財產的稅率遠低于其市值。然而,這可能會根據新的法律規定發生變化。
如果由于在業主的一生中的捐贈,法定繼承人被剝奪了他的繼承權,他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在一定的期限內,隨后對捐贈進行比賽。
財產所有權。
德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所謂的“Grundbuch”,由地方法院管理的土地登記。該登記冊分三部分列出了不動產所有權,產權負擔和土地費用的相關信息。轉讓不動產(無論是捐贈還是出售)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生效,然后轉讓所有權需要在土地登記處登記。如果外國人在德國繼承不動產,當然也必須向所有者轉讓所有權。
如果外國人結婚,根據婚姻財產計劃,如果外國人想要購買,出售或捐贈不動產,特別是如果他/她想要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單獨獲得財產,則可以適用特殊規則。
兒童繼承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兒童可以繼承不動產。但是,特殊規定可能適用于未成年人對遺產資產的債務的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繼承,法定監護人的批準是必要的。監護人通常是父母,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需要任命一名監護人。如果不動產繼承并出售以分配遺產的份額,這一點尤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監護法庭對該物業的售價進行檢查,并確保向未成年人支付的份額等于其繼承的合法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