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房地產的繼承由匈牙利法律管轄。在涉及不動產的事項中,適用的法律是根據國際私法的法令適用于有關財產所在地的法律。這意味著在匈牙利擁有不動產的外國人不能避免匈牙利的繼承法。
對于其他類型的財產,一般規則是遺產問題由死者為公民的國家或國家的人身法予以管轄。公民身份的變更并不影響這一規則。如果死者具有雙重國籍,其中一人是匈牙利人,則匈牙利法律被視為其個人法律。
在“renvoi”(外國人的個人法律將遺產問題提交回匈牙利)的情況下,外國人的人身法不適用,適用匈牙利法律。
匈牙利法院通常不處理繼承訴訟。遺產程序屬于公證人活動范圍,公證人在其領土內有死者的最后居住地。如果沒有出現關于繼承的法律爭議,也沒有相關問題沒有得到答復,公證人就把繼承權轉移給繼承人的決定來解決程序。
可以對公證人的決定提出法律上的挑戰。最簡單的形式是縣法院處理的上訴。這個法院的決定通常是關閉程序,因為它沒有法律上的挑戰; 然而,如果繼承人公開了一個以前未知的事實,這將影響原始程序的結果,則可以在法院裁決后1年內申請新的程序。
匈牙利法律包括強制繼承權和線性遺產。
匈牙利繼承制的兩個原則是:
遺產受“強制分享”
線性遺傳
強制分配繼承權。
強制股份旨在保障沒有提及死者意愿的法定繼承人的最低限度的需求。強制分配的遺產確保通常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的人(“合法繼承人”適用于無遺囑的情況,見下文),但被遺棄于遺囑中的人,將獲得“最低限度”的份額房地產。
有權強制分配遺產的人是死者的后代,他/她的配偶和父母(如果不被剝奪),因為他們是立遺囑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在當時沒有遺囑處置的情況下)的下降和分布)。
為了取消合法的繼承人,立遺囑人必須明確聲明。這樣的聲明也必須明確規定解雇的理由。排除人身死亡的法定繼承人的原因是依法定義的。根據“民法典”,如果有權強制分配繼承權的人可以進行剝奪:
不服從遺囑的遺產;
對立遺囑人的傷害已經犯有嚴重罪行;
試圖奪取立遺囑人配偶或他的親屬的生命,或者犯下另外一個嚴重的罪行來受傷;
嚴重違反了支持立遺囑人的法律義務;
以不道德的標準生活(例如犯罪或反社會行為);
被判終審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配偶,其行為嚴重違反婚姻責任(例如不忠)
強制分配的數額是繼承人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的遺產價值的一半(例如,通過繼承作為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的50%的立遺囑人的兩個兒子中的一個,有權擁有占地產25%的股份)。計算強制份額的依據是遺產的凈值加上立遺囑人在捐贈時一次給予的任何捐贈; 但是,如果捐贈的凈值在任何人身上是不公正的,法院有權根據情況確定捐贈的價值。在計算遺產的凈值時,遺產和遺贈者不被視為產權負擔。
無效(合法繼承人)。
繼承無遺囑者的人被稱為“合法繼承人”; 它們是按照等級順序:
死者的孩子,
孩子的后代,
死者配偶(僅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
他的家長,
父母的后裔(以同樣的方式,一個孩子的后代在取消資格的情況下成功),
死者的祖父母,
祖父母的后代,
更遠的祖先,最后,在沒有親戚的情況下,
匈牙利國家。
合法繼承人的等級制度是非常嚴格的:如果所有在層級上高的人取消資格,那么按照“低”的人只能被視為法定繼承人。在每個層次上,這些遺產在有權利的人之間平均分配。
遺囑規則被視為附屬公司:只有當立遺囑人不作出任何遺囑或遺囑不包括處置全部遺產的規定時,才適用。
線性遺傳。
這是一種特殊的繼承形式,原來取代了對繼承自由原則的封建制約。
線性遺產確保屬于死者家屬的任何資產都歸還給其家屬,而不是歸還給其他人,特別是死者配偶。屬于線性繼承規則的資產是產業的獨立子類別。
符合線性繼承的標準是:
可能被視為合法繼承人(特別是兒童,孫子孫和孫子孫)的后代完全不存在或喪失資格,
作為禮物送給死者的遺產,或從父母,兄弟或兄弟的后代繼承的遺產(如果由兄弟姐妹或后代從共同的祖先遺傳或無償收到)。
線性繼承人的存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唯一可以歸類為繼承人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在父母不在的情況下,他們的后裔(如兄弟姐妹)
如果沒有線性繼承人,線性財產被視為與死者其他資產相同。
有關直系遺產的規定不能適用于在死者死亡時不再存在的直線財產,或替代直線財產的財產,或為直線財產價值購買的財產。共同價值的禮物也可以免除這些規定。對死者死亡時不存在的直線財產的價值進行替代或賠償(例如轉移,消費或已經滅亡的財產)不受影響。
在十五年婚姻之后,不得以直系繼承為由向遺屬配偶提供家具和/或家居飾品的索賠。
將匈牙利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給離岸公司,匈牙利繼承法是無法避免的。
關于匈牙利不動產的規定大大減少了外國人避免匈牙利繼承法的可能性。關于國際私法的法律規定,在與財產有關的事項中,所適用的法律是適用于所涉財產所在地的法律。這意味著匈牙利法律不適用與位于匈牙利的任何不動產有關的外國規則。例如匈牙利繼承法(如線性遺產和強制股份)的特殊規則不能通過將匈牙利不動產的所有權轉讓給離岸公司來避免。
許多規定涉及遺囑的制定。
最后一個意愿和遺囑的最低限度要求證明:
該聲明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包含他/她的遺囑(即遺囑不能由代理人作出)
它包含一個聲明,表明意志將具有“真實”遺囑的特征
缺乏這兩個特征之一的宣言不被視為意志,被法律視為“不存在的遺囑”。負責程序的公證人有義務根據當然的方式核實最低要求的存在。
匈牙利法律的基本意志形式是書面遺囑。如果口頭遺囑是在生命危險條件下制造的,而且缺乏寫作能力,則被認為是有效的。
書面遺囑可分為:
公眾遺囑(在公證人或法院的協助下制作)
私人遺囑有三種不同的形式:在公證人的幫助下進行的遺囑,全息遺囑和同志遺囑。
公證人必須在法庭公證人的陪同下起草。
私人遺囑只能用立遺囑人可以理解,閱讀和寫入的語言書寫,而不是匈牙利語。非標準的寫作形式(例如速記,加密,西里爾文或阿拉伯字符)是無效的,即使使用它們的人能夠書寫和閱讀這些字符。
該文件必須被確定為遺囑,指定創作日期及其制作地點,并包括立遺囑人的簽名。如果由不止一個頁面組成,每個頁面都必須由立遺囑人和證人編號和簽名。
全息將由立遺囑人手寫并簽名。
如果在兩名證人面前由立遺囑人簽字,或者如果以前簽署的,簽名在兩名證人之前宣告為他/她自己,則該同僚書將是有效的。證人對遺囑內容的認識及其立遺囑人起草意愿的意識不在于遺囑有效的條件。如果證人無法核實立遺囑人的身份,或遺囑人是未成年人還是法律上無能力或文盲,遺囑將被視為無效。
私人遺囑不必用立遺囑人的手寫; 但是,立遺囑人必須簽署遺囑并親自交存公證人,作為公開的文件或密封的文件,具體標明為遺囑。
缺乏合法能力的人(即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缺乏自由裁量能力的成年人)無權作出私人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唯一可接受的意愿形式是在公證人或法院的幫助下進行的公眾意見。
外國人的遺體在死亡時根據立遺囑人的人身法被判定。如果符合以下規定,意愿將正式生效:
匈牙利法
在制定遺囑的地方和時間上有效的法律
在作出遺囑時,或在立遺囑人死亡時,作為立遺囑人的人身法的法律
在作出遺囑時或在立遺囑人死亡時,在立遺囑人通常的居住地方生效的法律,或
適用于不動產地點的法律。
有爭議的法規涉及死者配偶的地位。
與許多其他歐洲法律制度相反,匈牙利配偶如果后裔還活著,就不會從死者那里繼承財產。在沒有后代的情況下,配偶只繼承財產為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從現在還是以前的婚姻,還是非婚生子,只有一個死難者的孩子的存在,使配偶“空手”。
“民法典”解決了這個問題,宣布配偶繼承了所有不屬于配偶遺產的財產(所謂的“生存權”)的實益權益。這項法律權利是為了死者配偶的利益而自動創建的,并提供了無限制使用財產的權利。
這可能會造成困難的法律情況(例如死者繼承財產的子女,因配偶的實益利益而產生的限制對他們無價值)。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法典”聲明,隨時可以限制生存權; 然而,這種有限的權利也必須考慮到配偶的需要。
替代限制是配偶和后代有權要求贖回生存權。不能要求贖回配偶居住的租住權或住所的家具和家居配件。配偶有權以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獲得被贖回的財產的一部分,他/她作為法定繼承人,像被遺棄的孩子一樣,與后代一起繼承。關于直系繼承,配偶有權享有三分之一的直系財產。
業主可以在任何人的生命周期內自由地給予財產。
沒有限制 但是,如上所述,可以考慮禮物以確定線性繼承和強制份額。禮物的責任金額可能相當可觀。確切的義務取決于禮物的價值和類型(如果住宅物業的稅率較低)以及收到禮物的人的狀況。
需要標題契據來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
確定所有權權利的適用法律是財產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匈牙利法律主要關注“契約契約”中確定財產所有權的內容。
匈牙利法律的婚姻創造了共同的所有權。即使他/她沒有在土地登記處登記,配偶也可被視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前提是該財產已在婚姻期間獲得。
孩子可以繼承財產。
“匈牙利憲法”和“匈牙利民法典”規定,從受孕之日起,所有人都具有法律行為能力(有權利和義務)。即使一個胚胎有能力繼承財產,如果孩子出生活著。未成年人沒有合法能力(如不滿18周歲)或有限的法律能力(如果14歲或以上),并且需要法定監護人(例如父母或其他親戚之一)的法律協助。重要性,包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