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愛沙尼亞沒有繼承稅法。然而,作為禮物或遺產收到的財產轉讓所得的收益須繳納所得稅。
一些收益免稅,如:
出售納稅人的主要住所的收益;
從納稅人擁有超過2年的夏季小屋或花園住宅的轉移中獲益。
什么繼承法在愛沙尼亞適用?
繼承受死者最后一個居住國的法律管轄。
愛沙尼亞繼承受愛沙尼亞繼承法(EIL),“國際私法法”(PIL)和“民事訴訟法”(CCP)的約束。目前的EIL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的“繼承法”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不同宗教或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不在愛沙尼亞居住的外國人,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不同。
繼承受死者最后一個居住國的法律管轄。因此,愛沙尼亞繼承法僅影響最后居住地為愛沙尼亞的死者的遺產。一個人可以按照他/她的公民身份的國家法律適用他/她的意愿(或繼承合同)。如果該人在死亡時不是該州的公民,這種處置是無效的。如果外國人作出這種處罰,并且他/她的國家法律規定,在遺產問題上,相關法律是財產所在的國家,財產位于愛沙尼亞,則適用“愛沙尼亞繼承法”。
如果是renvoi(將遺產問題從外國轉回愛沙尼亞),外國國際私法規則適用。如果這種規則規定了愛沙尼亞法律(緩解)的適用,則適用愛沙尼亞實體法規則。如果外國法律規定了適用第三國的法律,則不考慮傳輸。
“國際私法法”確定:
遺囑處分的種類及作用;
繼承能力和不成功;
繼承的程度;
繼承人和他們之間的關系;
對立遺囑人的債務負責。
遺傳訴訟在死者的死亡宣告開始時,在他/她最后一次居住的地方。繼承人開放后,繼任者有權獲得成功。根據目前的EIL,為了取得成功,接班人必須接受繼承。新的EIL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放后繼承轉移給繼承人,但如果繼承人不想成功,他/她必須放棄成功的權利。
根據目前的EIL,公證人可以提供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條款,并向有權成功的人發送書面通知,或在官方刊物Ametlikud Teadaanded發布通知。該條款在收到或發布通知后不得少于兩個月。通常情況下,如果一切順利,所有的繼任者都是已知的,沒有任何爭議,那么繼承訴訟大概需要3到6個月的時間。繼承程序在公證人向繼任人或合伙人發放繼承證書時完成。繼承開放十年后,繼承不能接受或放棄。
根據“民事訴訟法”(CCP)的遺產問題(例如,設立繼承權,繼承人對遺產的擁有人的索賠,遺產或繼承合同引起的索賠,必須在遺囑人離境時向法院提交一般管轄權。中共也規定了房地產管理程序的適用。愛沙尼亞法院可以將管理措施適用于位于愛沙尼亞的遺產,無論其法律適用于繼承的國家,無論其權限或管轄權是否有權進行繼承程序的國家。法院在繼承開放的地點實行房屋管理措施。如果繼承在外國開放,
愛沙尼亞繼承法規定了強制(保留)部分。
如果外國人的繼承權受到EIL的管轄,則強制(保留)部分由EIL管理。如果死者沒有作出遺囑(或繼承合同),則強制部分規定不適用,遺產僅由無遺囑繼承人繼承。
根據目前的EIL,如果遺囑人以遺囑(或繼承合同)方式剝奪有權通過無遺囑獲得成功的后代,上升者或配偶,或者遺囑的配偶在遺產中的份額減少因此,后代,上升者或配偶有權要求強制部分的合法權利。
新的EIL從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基本相同,但包括另一項規定。如遺囑人按遺囑(或繼承合同)剝奪由“家事法”產生的維持責任的后裔或父母或配偶,或遺囑人減少其在遺產中的份額(與無遺囑者的有權份額相比較)則后代,父母或配偶有權要求強制部分的合法權利。
強制部分是親屬或配偶將通過無遺囑繼承的遺產的一半(假設所有其他無遺囑繼承人接受其股份)。
立遺囑人向死者前三年的其他人提供的臨時遺產和禮物,為了減少強制性部分,被認為是可繼承遺產的一部分。遺囑人的債務和埋葬費用,遺產估價和編制遺產清單的費用,以及由立遺囑人經濟支持的人員的一個月的維護費用,不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
新的EIL包含附加規定。立遺囑人可根據遺囑(或繼承合同)剝奪任何對立遺囑人,立遺囑者配偶,上升人或后裔犯有刑事犯罪的人的強制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立遺囑人必須表明強制部分被剝奪的理由。應強制部分繼任人的要求,如果立遺囑人沒有指明解除理由的原因,或者理由不符合管理條例的規定,法院可以宣告強制部分的解除無效法。
除非立遺囑人另有規定,否則違反強制部分的繼承人必須以相同的方式將股份轉讓給無遺囑繼承人,猶如在繼承開放時他/她不活著。
繼承合同是繼承的首選方法。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或繼承合同),繼承是無遺囑的。如果立遺囑人的遺囑(或繼承合同)只涉及遺產的一部分,則其余的份額是由遺囑繼承的。
證明繼承權(按意愿或繼承合同)優先于無遺囑繼承權(依法)。繼承合同的繼承權優先于意志或依法繼承的權利。
根據PIL,意志(或繼承合同)的形式由1961年“關于遺囑處置形式的法律沖突海牙公約”(RT II 1998,16 / 17,28)管轄。
任何人在作出,修改或撤銷遺囑的時候,具有依照其居住國法律具有法定行為能力的法律行為,可以作出,修改或撤銷遺囑(或繼承合同) 。如果依照其居住地的法律,一個人沒有能力作出,修改或撤銷遺囑(或繼承合同),則他/她可以修改或撤銷遺囑(或繼承權)合同)根據其國籍的國籍法。
繼承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受到立遺囑人居住國或公民身份的法律管轄。適用法律確定合同的可接受性,有效性,內容和約束力,以及根據繼承法的合同的后果。
在作出互惠意愿的時候,遺囑必須遵守兩個立法者的居住地的法律,或遵守由遺囑人共同選擇的配偶之一的居住國法律。
財產在業主的一生中可能是天才的。
除上述規定外,愛沙尼亞的財產贈與在強制部分死亡后的分配方面沒有任何限制。
收購不動產(房地產)必須經過公證和登記。
財產所有權受“房地產法”(LPA)的管理。業主有權擁有,使用和處置其財產,要求防止違反這些權利,并消除其他人的違規后果。
移轉財產所有權在轉讓方將財產交由收購方擁有時獲得,雙方同意所有權轉讓。
愛沙尼亞不動產(房地產)的合法所有人是名稱為所有權,職稱文件和交易文件的人。不動產(不動產)被收購或處置的交易必須正式公證。沒有這種手續的物業交易如果為履行交易訂立了真正的合同,則在土地登記冊上作出相應的輸入。
婚姻財產權受法律約束。
家庭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愛沙尼亞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結婚之前擁有配偶的財產,婚姻期間配偶所得的財產作為禮物或繼承財產,以及夫妻關系結束后由配偶取得的財產是配偶的獨立財產。如果由于配偶在結婚期間的工作或支出,配偶的獨立財產的價值顯著增加,則法院可以決定該財產部分或全部是配偶的聯合財產。
根據PIL,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配偶共同居住國的法律決定。如果配偶居住在不同的國家但具有相同的公民身份,則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配偶的公民身份的法律決定。如果配偶居住在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公民身份,婚姻的一般法律后果由最后一個共同居住國的法律決定,如果其中一個配偶仍然處于這種狀態。如果不能確定適用于婚姻一般法律后果的法律,則配偶雙方最為緊密相連的國家法律適用。
兒童和其他具有法律責任限制的人員需要法定代表人。
根據GPCCA,18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充分的積極的法律能力取得成功。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病,精神障礙或其他精神障礙永久無法理解或指導其行為的人員,限制了積極的法律行為能力。
如果一個人限制了積極的法律行為能力,則他/她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提交申請,以啟動和管理繼承訴訟。如果具有有限法定能力的人員提出啟動繼承訴訟的申請,則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的事先同意,否則申請無效。